未廢海西公時,王元琳問桓元子:“箕子、比幹,跡異心同,不審明公孰是孰非?”曰:“仁稱不異,寧為管仲。”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阮籍當葬母,蒸壹肥豚,飲酒二鬥,然後臨訣,直言“窮矣”!都得壹號,因吐血,廢頓良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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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朝封晉文王為公,備禮九錫,文王固讓不受。公卿將校當詣府敦喻。司空鄭沖馳遣信就阮籍求文。籍時在袁孝尼家,宿醉扶起,書劄為之,無所點定,乃寫付使。時人以為神筆。
礼也者,反本修古,不忘其初者也。故凶事不诏,朝事以乐。醴酒之用,玄酒之尚。割刀之用,鸾刀之贵。莞簟之安,而稿鞂之设。是故,先王之制礼也,必有主也,故可述而多学也。
劉琨雖隔閡寇戎,誌存本朝,謂溫嶠曰:“班彪識劉氏之復興,馬援知漢光之可輔。今晉阼雖衰,天命未改。吾欲立功於河北,使卿延譽於江南。子其行乎?”溫曰:“嶠雖不敏,才非昔人,明公以桓、文之姿,建匡立之功,豈敢辭命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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