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丞相作女伎,施設床席。蔡公先在坐,不說而去,王亦不留。
大將軍語右軍:“汝是我佳子弟,當不減阮主簿。”
簡文目敬豫為“朗豫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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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王之祭川也,皆先河而后海;或源也,或委也。此之谓务本。
王佛大嘆言:“三日不飲酒,覺形神不復相親。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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